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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0-25 [来源]:党委组织部 [浏览次数]: 0

(党发[2017]40号)

党员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第八条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三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包括教育培训中的师资费、资料费、讲解费、场地费;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费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

(4)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5)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

第十四条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学校留存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履行审批职能,下拨党费的使用由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党费的使用需集体研究讨论,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报销单据要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的签字,由党委组织部审批,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从党费中列支。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慰问金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并按审批程序支取现金。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如遇人员变动要作好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每年底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其余留存部分按照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总额的25%下拨党费,下拨的党费作为院(系)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党费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每月十五日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将缴纳党费明细表加盖公章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无误开出党费收缴通知单后,交计划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最后将计划财务处出具的缴款收据交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全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年应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