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完善地方税体系? 《决定》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这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税是由中央或地方立法、地方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分配使用的税。完善地方税体系,就是要使地方在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源确立、收入分配等方面有更强的参与度。
第一,充分认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地方政府要求培育地方支柱财源,尽可能增加地方本级收入,以满足地方公共支出需要。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完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本地利益和其他地区尤其是相邻地区的利益关系,缩小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区域税源分布的差异性,促进国家税收体系向更加完善、规范、公平和更有效率方向发展。二是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完善地方税体系,能够为明确政府权责、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财政体制,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保障能力。三是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善地方税体系,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区域环境,有效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调控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完善地方税体系,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建立起稳定、科学的财政关系基础,更好地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权划分不清。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并把相应的收入安排、使用权也划归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这势必影响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二是税种不明确。现行由地方税务机构组织征收的税种中,税收收入规模较大、调节力度强的只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而且这3个税种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如营业税目前已改为增值税。这使地方政府难以因地制宜配置财政资源。三是税种老化、内外不一。现行地方税中有些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实施的,最近的也是20世纪80-90年代制定的,过于老化。此外,许多地方税种仍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如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第三,贯彻《决定》精神,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完善地方税体系。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贯彻兼顾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原则,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健全主辅税种合理配置、收入调节功能互相协同的地方税体系,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税制环境。将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契税等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的重要税目,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进一步增强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编制预算的完整性和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