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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4-10 [来源]:党委组织部 [浏览次数]: 2

党发〔2014〕14号

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经2014年3月29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附件: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中共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附件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院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我院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党组织关系仍在以前的工作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流入的党员:

(一)党员出国出境的。

(二)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但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

(三)公派外出学习进修、挂职锻炼的。

(四)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

(五)本人不在学校、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走的党员,以及聘用到我院做教师、辅导员和从事其它工作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学院的发展出发,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向流动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醒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学校的党员,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由流出地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院组织部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第八条 党员应主动与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党员关系在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补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编入党的基层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流动到我院的党员,应主动向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党组织同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每年年底要对其进行考核,填写《毕业生流动党员考核登记表》,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来我院学习、进修和被我院聘为认课教师、辅导员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我院引进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经党委组织部认可后正式编入基层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出国出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交纳标准一次补齐。

特殊情况的流动党员,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十六条 凡因相关要求该转接组织关系,但因特殊情况不能转接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党总支同意,党委组织部审议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出国(境)、公派外出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短期出国(境)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出国(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查,如证明在境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过审查,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有严重问题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公派外出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党员,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转出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可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时间超过6个月,应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

第十九条 公派外出学习进修、挂职锻炼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原单位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到,并通知原单位党组织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有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

第四章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的,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党员外出要求

(一)党员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报告内容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二)党员外出后要及时将党员身份证明证件交给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

(三)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党员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要对外出党员进行登记,并进行外出前教育。党员外出期间,基层党组织要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四条组织关系转来的外来党员,有关党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党费,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二十五条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

(一)组织关系未转出的流动党员,其党费仍在我院缴纳,一般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二)外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费在我院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第二十六条流动党员的统计,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的考察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

(二)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院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要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

(三)在我院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毕业或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总支要对应届毕业生党员进行毕业前的集中教育,并详细讲述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有关事宜,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院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兰州石化学院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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