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2010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学院党委工作和发挥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团结和带领本单位(部门)的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工作,为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院党委批准,可建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按系设置;学生党支部根据本系实际可按年级、专业或班级设置党支部。 第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八条 系(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要以按年级或系(院)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制定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和参加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和教育培养;对党支部教育考察合格、党委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发展手续。对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和教职工骨干,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帮助,抓紧宣传教育,邀请参加活动,激发政治热情,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四条 发展新党员,要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严格要求,规范程序,切实保证发展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规范有序,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加强新党员入党后的继续教育。要及时安排新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并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和考察,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履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第五章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注重发挥行政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条 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在学院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中,针对师生员工因各种利益调节而出现的思想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及时疏通,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重点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构建和谐校区。 第七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 第二十四条 “创先争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竞争机制,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创先争优”和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的党总支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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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24 [来源]:党委组织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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